(2023)粤2072民初1636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6361号

 

梁炎坤、冯金开

本院受理原告卢锡根与被告梁炎坤、冯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36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利息为1612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赔偿律师费8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636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炎坤、冯金开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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