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36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361号
梁炎坤、冯金开:
本院受理原告卢锡根与被告梁炎坤、冯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36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利息为1612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赔偿律师费8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636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炎坤、冯金开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