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510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7510号

 

邓奕为

本院受理原告何思华与被告邓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751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40.83元(以全部借款5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9月21日)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全部借款3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9月21日)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49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以上金融暂计:89940.83元。

(2023)粤2072民初1751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邓奕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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