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398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398号
李文华: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强玻璃部与被告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39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7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
二、判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23)粤2072民初18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文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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