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

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昱方钢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990元;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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