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
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昱方钢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990元;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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