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437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6437号

中山市海搏电器有限公司、周志龙:

原告中山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搏电器有限公司、周志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6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海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租金12000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水电费4933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2493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海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周志龙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海搏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海搏电器有限公司、周志龙负担1528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海搏电器有限公司、周志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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