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893号之五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893号之五

   

彭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彭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9893号之五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彭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清偿拖欠的信用卡本金94834.97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11月1日的利息9655.12元、违约金1310.86元、手续费3600元、律师费6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预交),由被告彭科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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