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541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541号
王汉球:
本院受理原告梁泽文与被告王汉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泽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由原告梁泽文预交),由原告梁泽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