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405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405号

 

练健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容与被告梁明中、练健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明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容交通事故赔偿款71264.32元;

二、驳回原告刘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已由原告刘容预交),由原告刘容负担45元,被告梁明中负担1587元并直接向原告刘容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