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549号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3549号之一

陈厚冲、禹继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奔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厚冲、禹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厚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奔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奔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38元,合计163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奔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陈厚冲负担。原告中山市奔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63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陈厚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1632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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