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777号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3777号之一
覃智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琼诉被告覃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3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覃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秀琼支付劳务报酬9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黄秀琼预交),由被告覃智明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黄秀琼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