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11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116号

 

黄伟劲:

本院受理原告邓敏华与被告黄伟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11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敏华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元(原告邓敏华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邓敏华负担)。原告邓敏华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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