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77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1775号
中山市帝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洪、何巧蓝、何俊贤、第三人中山市帝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177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2元,减半收取349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6992元),由原告中山市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9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