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889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889号
马智杰:
原告中山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与被告杨永玉、马智杰、刘颖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永玉、马智杰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马智杰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