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 6137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 6137号
曹晓武:
原告李红梅诉被告曹晓武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晓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红梅支付欠款658493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每日0.04%的标准支付至2023年3月9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红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取案件受理费11186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86元,由被告负担11000元(该款由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