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073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073号

 

郑启贤:

本院受理原告韦仁松与被告郑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启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韦仁松偿还借款本金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已由原告韦仁松预交),由原告韦仁松负担270元,被告郑启贤负担182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韦仁松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郑启贤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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