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352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352号

 

蒋健朋:

本院受理原告彭石诉被告蒋健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蒋健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石支付货款7808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808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已由原告彭石预交),由被告蒋健朋负担。原告彭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蒋健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2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37元(已由原告彭石预交),由被告蒋健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彭石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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