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433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433号

 

陈安全:

本院受理原告袁广添与被告陈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袁广添交通事故赔偿款2155.19元;

二、驳回原告袁广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袁广添预交),由原告袁广添负担26元,被告陈安全负担2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袁广添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安全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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