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584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584号

徐义勇:

原告中山市古镇智华玻璃制品加工厂与被告徐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义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智华玻璃制品加工厂支付货款179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913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义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智华玻璃制品加工厂支付案件律师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原告中山市古镇智华玻璃制品加工厂已预交),由被告徐义勇负担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山市古镇智华玻璃制品加工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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