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124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124号
张育海:
原告中山市古镇盛君塑料销售部与被告张育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育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盛君塑料销售部支付货款427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元(原告中山市古镇盛君塑料销售部已预交),由被告张育海负担,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山市古镇盛君塑料销售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