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838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838号
中山市芋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何仙福:
原告中山市芯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芋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何仙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芋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仙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芯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中山市芯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芋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何仙福负担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山市芯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