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570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570号

 

余正正:

本院受理原告吕江与被告余正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正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吕江支付停运损失1376.76元;

二、驳回原告吕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吕江预交),由原告吕江负担7元,由被告余正正负担4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吕江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余正正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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