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
陈海三: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庆与被告陈海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志庆撤回起诉诉处理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郭志庆华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志庆负担。原告郭志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