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

 

陈海三: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庆与被告陈海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志庆撤回起诉诉处理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郭志庆华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志庆负担。原告郭志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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