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720号

 

沈裕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银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裕平、沈裕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6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银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4元(原告中山市银点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原告中山市银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银点电子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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