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481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481号
柯根兴: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新泰兴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深圳市玮旭强科技有限公司、柯晓玮、柯根兴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481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柯晓玮为(2022)粤2072执7096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5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深圳市玮旭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柯根兴为(2022)粤2072执7096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深圳市玮旭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中山市新泰兴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