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483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483号
深圳千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兴奎、李熙胤、田钿: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名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深圳千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兴奎、李熙胤、田钿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48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刘兴奎为(2023)粤2072执5097号案被执行人,对该案深圳千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李熙胤为(2023)粤2072执5097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78.4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刘兴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田钿为(2023)粤2072执5097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刘兴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