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498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498号

 

成都市美诺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世洪、刘义强:

本院受理异议人新能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成都市美诺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世洪、刘义强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498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张世洪为(2023)粤2072执1208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6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成都市美诺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刘义强为(2023)粤2072执1208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4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成都市美诺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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