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500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500号
张宇澄:
本院受理异议人蔡正熙与被异议人中山市联锦和丰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庄毅、张宇澄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500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蔡正熙的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