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503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503号

 

中山市金健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翁伟文、翁润泉、黄碧兰: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永益印刷厂与被异议人中山市金健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翁伟文、翁润泉、黄碧兰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50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翁润泉为(2019)粤2072执7195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8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金健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黄碧兰为(2019)粤2072执7195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2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金健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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