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527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527号

 

中山市东升镇运祥隆丝印厂、胡耀:

本院受理异议人王华君与被异议人中山市东升镇运祥隆丝印厂、胡耀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527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胡耀为(2021)粤2072执14474号案被执行人,对该案中山市东升镇运祥隆丝印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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