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527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527号
中山市东升镇运祥隆丝印厂、胡耀:
本院受理异议人王华君与被异议人中山市东升镇运祥隆丝印厂、胡耀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527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胡耀为(2021)粤2072执14474号案被执行人,对该案中山市东升镇运祥隆丝印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