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76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9763号

 

陈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平、被告(反诉原告)张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9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小平、张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76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被告陈小平、张倩支付修复费用420475.25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陈小平、张倩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73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987元,合计14722元(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42元,被告陈小平、张倩负担7380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21000元(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72元,被告陈小平、张倩负担10528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5368元(被告张倩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5元,并直接向被告张倩支付,被告陈小平、张倩负担2113元;鉴定费用125920元(被告张倩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荟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354元,被告张倩负担49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