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45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3456号
余家文、刘秦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杨恭水、余家文、刘秦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恭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49503.01元以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4月25日利息10013.56元、罚息143.19元,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49503.01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个基点)上浮50%计付罚息】;
二、被告杨恭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7185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杨恭水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丽景路1号丽景名筑28座1单元1804房的房产【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60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余家文、刘秦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39592.69元以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4月25日利息3559.99元,罚息33.9元,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39592.69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9个基点)上浮50%计付罚息】;
五、被告余家文、刘秦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7102元;
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余家文、刘秦杜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1号朝阳花地花园祯阳居2单元1101室的房产【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4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