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02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029号
彭少红:
本院受理原告黄达和与被告彭少红、李映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少红、李映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达和支付货款352980元及利息(以欠款35298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达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元(该款原告黄达和已预交),由被告彭少红、李映满共同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黄达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