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14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145号

 

吴俊伟:

本院受理中山市和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和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83.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683.1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原告中山市和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吴俊伟负担。原告中山市和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俊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59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俊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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