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53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536号

 

彭广石:

本院受理中山市健威雅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广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5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彭广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健威雅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健威雅制衣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彭广石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健威雅制衣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彭广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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