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709号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709号

 

孔焕坤: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泽峰电器有限公司、朱炎林、孔焕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2023年8月18日前产生的迟延利息1708.09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全部租金80939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以8093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的迟延利息。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2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 元。

第一至第四项请求暂计:817298.09元。

五、请求判令原告对05222022126539《抵押合同》所列抵押物(详见抵押合同)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7709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孔焕坤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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