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247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247号
江帅、中山市铭晟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华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彪与被告江帅、中山市铭晟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华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24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伙食费43449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8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江帅、中山市铭晟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华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3、22788515 承办法官:黄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