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280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280号之一

 

谭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鑫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谭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永鑫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897.2元及利息(以56897.2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89元,合计181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永鑫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谭小军负担。原告中山市永鑫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预交的181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谭小军应向本院缴纳181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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