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77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770号
刘景娟:
本院受理原告许金玲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王龙斌、刘景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明确诉讼请求说明、传票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产生的医疗费13502.13元;
二、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产生的营养费10538元;
三、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在中山市广济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费8600元;
四、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在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17730元;
五、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产生的交通费1642.76元;
六、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33826.63元(误工时间自2022年8月6日暂计至2023年3月16日,请求以实际误工时间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02月02日上午0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