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252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252号之一

 

邹生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凯与被告邹生飞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325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邹生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凯返还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李凯预交),由被告邹生飞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38207、23210507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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