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252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252号之一
邹生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凯与被告邹生飞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325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邹生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凯返还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李凯预交),由被告邹生飞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38207、23210507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