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663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663号之一
中山市员力五金加工厂、汪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百利得五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员力五金加工厂、汪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66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员力五金加工厂、汪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百利得五金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6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063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员力五金加工厂、汪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百利得五金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百利得五金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68元,合计5060元(原告中山市百利得五金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员力五金加工厂、汪勋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百利得五金涂料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