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0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5400号
黄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成兴化工五金店与被告黄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5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成兴化工五金店支付货款40458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8元(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成兴化工五金店已预交),由被告黄才负担736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成兴化工五金店预付的前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