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997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997号之一
彭兴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平南县裕顺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兴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99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兴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广西平南县裕顺钙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80.6元及逾期利息(以19980.6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平南县裕顺钙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520元(原告广西平南县裕顺钙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平南县裕顺钙业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彭兴圳负担519元。原告广西平南县裕顺钙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1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彭兴圳向本院补缴51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