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086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086号之一

 

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宣超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608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宣超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1371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7136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鹏胜对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06元,合计4248元(原告中山市宣超五金制品厂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负担。原告中山市宣超五金制品厂预交的424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向本院补缴4248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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