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89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895号
颜斯铭:
本院受理原告蔡佑喜与被告颜斯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颜斯铭向蔡佑喜支付退股款本金72249.33元;
二、判令颜斯铭以72249.33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22日起,以月息1%计算,向蔡佑喜支付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为止;
三、颜斯铭向蔡佑喜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颜斯铭向蔡佑喜支付保险保单费800元;
五、判令颜斯铭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颜斯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2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