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78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781号
余铨文、梁荟芝: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青与被告余铨文、梁荟芝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934.67元(详见赔偿费用清单)”中损失数额变更为“155726.4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余铨文、梁荟芝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18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