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05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052号

周其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乐维卫浴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竣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周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1052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2072民初1105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竣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乐维卫浴用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779.93元及违约金(以202779.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其斌对上述判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乐维卫浴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为2391元(原告中山市乐维卫浴用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竣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乐维卫浴用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9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广州竣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391元。

裁定如下:

(2023)粤2072民初110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2行至第5行“至于周其斌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因竣辉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周其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周其斌应对竣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且该费用不是诉讼的必要支出,故本院对乐维公司要求竣辉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周其斌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因竣辉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周其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周其斌应对竣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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