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712号之二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712号之二

 

李成英、王美文: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新钢亮灯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众百亿灯饰配件有限公司、张庆才、李成英、王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众百亿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钢亮灯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268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426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9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众百亿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钢亮灯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5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三、被告张庆才、李成英对被告中山市众百亿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中的货款2542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美文对被告中山市众百亿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门市新钢亮灯饰材料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78元,合计8452元(该款原告江门市新钢亮灯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众百亿灯饰配件有限公司、张庆才、李成英、王美文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江门市新钢亮灯饰材料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