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573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573号之一

 

中山晟钰照明有限公司、刘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硕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晟钰照明有限公司、刘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晟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硕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45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2458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建忠对被告中山晟钰照明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硕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晟钰照明有限公司、刘建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山市硕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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