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926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926号之一
吴炳超:
本院受理原告邓卫连诉被告吴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邓卫连偿还借款本金158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58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该款原告邓卫连已预交),由被告吴炳超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邓卫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