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073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073号之一

 

中山市艺海照明有限公司、王朋杰、李双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荣升泡沫厂诉被告中山市艺海照明有限公司、王朋杰、李双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艺海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荣升泡沫厂支付货款681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816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朋杰、李双双对被告中山市艺海照明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荣升泡沫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荣升泡沫厂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艺海照明有限公司、王朋杰、李双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荣升泡沫厂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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